《关于加强组合式塔机基础制作、安装和使用的若干要求》部分条文释义
2012-07-18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组合式塔式起重机基础安全管理工作,总站于2012年2月10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组合式塔机基础制作、安装和使用的若干要求》(杭建监总【2012】13号),对组合式基础在制作、安装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若干要求。在工作实施过程中,部分单位对涉及塔机独立安装高度的条文有疑议,现对该款条文做释义明确:
《关于加强组合式塔机基础制作、安装和使用的若干要求》(杭建监总【2012】13号)第十一条、塔机初次安装高度应控制在75﹪以内。凡采用组合式基础的,塔机独立高度计算,应将格构柱高度计算在内,即(塔机设计允许独立高度+格构柱高度)*75%。
释义:塔机初次安装高度宜控制在临界独立高度的75%以内。凡采用组合式基础的,塔机临界独立高度计算,应将格构柱高度计算在内。
如对本次释义或原文其它部分仍有疑议的,可致电总站综合科询问。联系电话:88379613 联系人:陈国良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