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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企业进台备案登记

2014-01-11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有关处室:

现将《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在办理进台登记手续时,按本办法规定到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办理欠薪保障金预缴手续,预缴的欠薪保障金一年内不得退还。已领取《登记证》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超过本办法规定额度的,超过部分可退还。

二、外地建设工程企业承接到具体工程业务时,按《台州市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需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已预缴到市招标办的优先用于支付,退还时应全额退到市招标办,同时填写《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欠薪保障金划转登记表》(表式可在台州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上下载)。

三、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政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登记复审阶段的受理工作。

市招标办负责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登记的复审、发证及管理工作。

四、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登记初审的办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并报市招标办(联系人:符群芳,联系电话:8517695)。

五、原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管理办法(试行)》(台建规〔2006〕91号)停止执行。

 

    附件: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管理办法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建筑  企业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市府办,外地进台建设工程企业。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9日印发    

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从事建设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5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指监理、招标代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建设活动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的建设工程企业。

第四条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外地建设工程企业的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外地建设工程企业的管理。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五条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从事建设活动的,须按不同的《资质证书》分别办理进台登记手续,取得《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施工总承包(包括园林绿化)企业,地基与基础、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安装和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应在进台承接工程业务前办理进台登记手续。

勘察、设计企业和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可在承接到具体工程业务后办理进台登记手续。

第六条  办理进台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企业

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常驻组织机构,并按以下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总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不少于1人(指勘察企业),具有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结构)资格的各不少于1人(指设计企业)。

2、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建筑面积需满足以下要求:

勘察企业应不低于100平方米,设计企业应不低于200平方米。

(二)施工企业

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常驻组织机构,并按以下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1)总承包企业:总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2)专业承包企业:总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

3)劳务分包企业:总人数不少于5人。

2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建筑面积须满足以下要求: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余企业应不低于100平方米。

3、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部分专业承包企业须按下列额度缴纳欠薪保障金:

1)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欠薪保障金额度为50万元,园林绿化企业的欠薪保障金额度为30万元。

2)地基与基础、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安装和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欠薪保障金额度为20万元。

(三)中介服务企业

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常驻组织机构,并按以下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1)监理企业:总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其中在本单位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

2)招标代理企业:总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其中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检测企业:总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4)施工图审查机构:总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

2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检测企业需具备与检测内容相对应的设备。

第七条  办理进台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勘察、设计企业

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登记申请表》;

2、企业相关证书副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指勘察企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指设计企业);

3、《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登记备案证明》;

4、企业驻台组织机构设立文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驻台组织机构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1)职称证书或执业注册资格证书;

2)劳动合同或人事存档证明;

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7、《外地建设工程企业驻台固定办公场所核查申请表》及房屋租赁合同;

8、《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

9、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施工企业

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登记申请表》;

2、企业相关证书副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驻台组织机构设立文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驻台组织机构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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